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3372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日上午九時四
十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管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
書記官蔡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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