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5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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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1555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蔡鈺琳

選任辯護人矯恆毅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辯論終結,並定於民國114年7月7日上午9時30分宣判。茲因颱風來襲,臺南市政府宣布該日停止上班上課,爰將宣判期日延展至同月8日上午11時30分宣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周宛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建舜

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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