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5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18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銀讚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字第17566號、107年度執聲字第37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銀讚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銀讚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等語。
二、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附表所示之判決共2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玟君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5年9月16日│104年12月1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案號│年度毒偵字第671號│年度撤緩毒偵字第84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511號│107年度訴字第1116號││實││(聲請書誤載為107年度│││審││少上訴字第511號)│││├───┼───────────┼───────────┤││判決日│107年5月17日│107年9月27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511號│107年度訴字第1116號││決├───┼───────────┼───────────┤││確定日│107年6月4日│107年10月22日│├─┴───┼───────────┼───────────┤│是否為得易│否│否││科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署10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署107年度執字│││第9282號│第1756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