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基簡字第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基簡字第四七一號
原告乙○○○
丙○○丁○○戊○○己○○原告 許劉瓊瑜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九法庭進行言詞辯論;原告需提出己○○之戶籍謄本暨另一繼承人 劉潤德 不願擔任原告之證明到庭。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林玉珮本件裁定不得抗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蔡明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