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2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4238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銘淵 債務人 劉大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壹仟肆佰壹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