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訴字第1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上訴字第143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暐勛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緝字第118號,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毒偵字第307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應敘述具體理由,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提起上訴。上訴書狀未敘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第36
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王暐勛(下稱被告)經原審於民國105年10月25日以105年度訴緝字第118號為第一審判決,固依法於收受判決正本後10日內之105年11月14日具狀提出上訴(見本院卷第22至24頁刑事聲明上訴狀暨收狀戳日期),惟其所提上訴狀並未敘明上訴理由,僅於上訴狀例稿勾選於法定期間內就原判決之全部提起上訴,上訴部分為全部,理由後補等語,雖經原審法院通知被告補提上訴理由,被告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嗣經本院於106年2月3日以106年度上訴字第143號裁定被告應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該裁定經合法送達被告,惟被告迄今仍未補正具體之上訴理由指摘原審判決關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等項,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本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許宗和法官蘇揚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立柏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