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簡字第39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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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簡字第392號

原告 朱育琪

被告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銘祥

訴訟代理人 邱欣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7日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於110年11月3日具狀陳報依法設定動產擔保之車輛已取回占有及拍賣受償,拍賣價格為36萬5,000元,是否因此影響本票債權金額之認定,有予兩造辯論之必要,故為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蔡伸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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