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78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78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7873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巷6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肆萬壹仟捌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甲○○於民國93年7月14日向聲請人貸款新臺幣捌拾萬元,約定借款期限為7年,期間自民國93年7月14日起至民國100年7月14日止,按月攤還本息。詎債務人未按月攤還本息,本金尚欠新臺幣參拾肆萬壹仟捌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98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4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8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
書記官沈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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