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之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潘寶如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理人 周緯欣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對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叔璋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關口富春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本件債務人潘寶如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
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而債務人名下並無任何不動產等較高價值之財產,且確有薪資固定收入,任職於正大大購物中心,每月平均薪資約新台幣(下同)18,780元,此有聲請人所出具之在職證明書在卷可稽(參本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號卷第158頁,依備註欄記載:
1.聲請人每月應領薪資19,200元+交通津貼208元。2.扣除勞保費345元、健保費283元。3.每月實領薪資18,780元)。
㈡次查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中所載每月必要生
活費用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6,300元【計算式:居住補貼:2,500元+交通費:500元+伙食費:6,000元+電話費:500元+日用品費800元+二名未成年子女撫養費6,000元】,而內政部社會司所公告之101年臺灣省每人每月平均最低基本生活費為10,244元,然本件聲請人個人必要之生活費用為10,300元【計算式:16,300-6,000(撫養費)=10,300元】,而其二名未成年子女之撫養費亦僅以6,000元認列,若依內政部社會司所公告之101年臺灣省每人每月平均最低基本生活費為10,244元,應可認為聲請人所陳報之個人生活費用及二名未成年子女之撫養費並未有浮報支出之情事,聲請人所列之必要生活費用應係均為合理且必要。
㈢末觀本件聲請人所提如附表一之更生方案,係以一月為一
期,分為6年共72期,每月給付2,500元,依本件聲請人之平均薪資,扣除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剩餘之金額均用以清償債務,亦足徵本件聲請人確有清償債務之誠意,並已盡力清償。
三、綜觀上開事實,本件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足認更生方案所定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本條例第63條第1項、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應裁定認可本件更生方案。另為促使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並教育其合理消費觀念,在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
四、依本條例第67條第2項之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併此說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附表一: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2,500元。││2.每1月為一期,每期在每月10日給付。││3.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4.總清償比例:5.05%。││5.債務總金額:新台幣3,562,704元。││6.清償總金額:新台幣180,000元。│├───────────────────────────────────┤│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台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可分配之金額│├──┼────────────┼─────┼────┼────────┤│1│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114,907│3.23│81│││有限公司││││├──┼────────────┼─────┼────┼────────┤│2│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5,389│2.96│74│├──┼────────────┼─────┼────┼────────┤│3│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196,078│5.5│138│││公司││││├──┼────────────┼─────┼────┼────────┤│4│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847│2.27│57│├──┼────────────┼─────┼────┼────────┤│5│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5,508│22.89│572│├──┼────────────┼─────┼────┼────────┤│6│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317,665│8.92│223│││公司││││├──┼────────────┼─────┼────┼────────┤│7│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978,007│27.45│686│││公司││││├──┼────────────┼─────┼────┼────────┤│8│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192,187│5.39│135│││公司││││├──┼────────────┼─────┼────┼────────┤│9│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553,926│15.55│389│││公司││││├──┼────────────┼─────┼────┼────────┤│10│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90,784│5.36│134│├──┼────────────┼─────┼────┼────────┤│11│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12,663│0.36│9│││公司││││├──┼────────────┼─────┼────┼────────┤│12│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4,743│0.13│3│││公司││││├──┼────────────┼─────┼────┼────────┤│總計││3,562,704│100│2,501│├──┴────────────┴─────┴────┴────────┤│參、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二、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清償金額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倘依前││開計算式致每期清償總額有增、減之情事,應由債務人自行負擔。││三、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壹、更生方案內容│├──────────────────────────────────┤│一、每月日常生活支出不得逾政府公告當年度債務人戶籍所在縣(市)最低生││活標準,並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四、不得出國遊學或出國旅遊及四星級以上飯店住宿等消費行為。│├──────────────────────────────────┤│五、不得從事美容醫療等消費行為。│├──────────────────────────────────┤│六、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七、不得購置不動產。│├──────────────────────────────────┤│八、除係維持生計之所必需者外,不得購買一萬元以上之動產。│├──────────────────────────────────┤│九、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