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98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98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9895號債權人 蔡建賢 律師即 王建華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王浩斌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王浩斌與王建華間就高雄市○○區○○○路00號11樓之13房屋有租賃關係之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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