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120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執字第1120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執字第112084號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潘宇睿 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得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陳明債務人潘宇睿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請求執行法院逕行核發債權憑證,惟查債務人設籍臺南市新營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查,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
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張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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