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桃簡字第6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桃簡字第62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NGUYENVA.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1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NGUYENVANDAO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以如附件所示行為恫嚇被害人,使被害人心生畏怖,所為誠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暨其智識程度、犯罪動機、手段、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8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翁毓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呂靜雯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