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審訴字第1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訴字第113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兼具保人陳昭成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昭成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000元,由被告陳昭成繳納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經合法傳喚均未到庭,被告復經拘提無著,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暨刑事保證金收據、被告之送達證書、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被告之拘票暨報告書,及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足徵被告業已逃匿無訛。核諸上揭說明,被告所繳納之保證金15,000元應予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24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羅國鴻法官黃翊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石曉芸中華民國101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