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法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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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法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法字第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灣省桃園縣讓德祭祀公業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臺灣省桃園縣讓德祭祀公業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7年3月2日召開財團法人臺灣省桃園縣讓德祭祀公業(下稱讓德祭祀公業)第1屆第6次會員代表,會議中通過將讓德祭祀公業組織章程第8條變更如附表所示,爰求本院裁定准許修正變更等語,並提出讓德祭祀公業修正前後捐助章程、會議記錄、法人登記證書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讓德祭祀公業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修正變更捐助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書記官謝泓哲附表:
┌─────────────────┬─────────────────┐│修正條文│原條文│├─────────────────┼─────────────────┤│第8條:董事、監察人任期四年,連選│第8條:董事、監察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董事長、常務監察人得連│得連任一屆,董事長、常務監察人均不││任乙次。│得連任。││││├─────────────────┴─────────────────┤│修改理由:││因應實際需要,董事長、常務監察人改為得連任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