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08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081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 献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𩃇欣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何?(因電子遞狀聲請狀與所附證物不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書記官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