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交簡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1號原告 許林品文 被告 洪聖文
上列被告洪聖文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芸珮
法官莊維澤法官王雪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
書記官彭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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