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66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66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6643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陳阿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捌仟陸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零玖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零玖拾柒元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上者每月加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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