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30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3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30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傅子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15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傅子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理由受刑人傅子安因攜帶兇器、毀越門扇竊盜等數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玲
法官賴邦元法官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新涓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附表︰受刑人傅子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宣判日期│所犯法條││││││審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攜帶兇器│有期徒刑│99年7月26日│臺灣臺北│100.3.14│刑法第321條│││毀越門扇│7月││地方法院││第1項第2款│││竊盜罪││├────┼─────┤、第3款││││││100年度│100.4.11│││││││易字第││││││││326號│││├──┼────┼────┼───────┼────┼─────┼──────┤│2│攜帶兇器│有期徒刑│99年7月27日│臺灣臺北│100.3.14│刑法第321條│││毀越門扇│7月││地方法院││第1項第2款│││竊盜罪││├────┼─────┤、第3款││││││100年度│100.4.11│││││││易字第││││││││326號│││├──┼────┼────┼───────┼────┼─────┼──────┤│3│攜帶兇器│有期徒刑│99年9月3日│臺灣高等│100.7.21│刑法第321條│││毀壞門扇│1年││法院││第1項第2款│││竊盜罪││├────┼─────┤、第3款││││││100年度│100.7.21│││││││上易字第││││││││1387號│││├──┼────┼────┼───────┼────┼─────┼──────┤│4│攜帶兇器│有期徒刑│99年10月28日│臺灣高等│100.8.17│刑法第321條│││毀壞安全│9月││法院││第1項第2款│││設備竊盜││├────┼─────┤、第3款│││罪│││100年度│100.8.17│││││││上易字第││││││││1553號│││├──┼────┼────┼───────┼────┼─────┼──────┤│5│毀壞安全│有期徒刑│99年11月1日│臺灣高等│100.8.17│刑法第321條│││設備竊盜│8月││法院││第1項第2款│││罪││├────┼─────┤││││││100年度│100.8.17│││││││上易字第││││││││1553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