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4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842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田政忠 即阿三蔬果商行相對人即債務人津琳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兆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參佰玖拾參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