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48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訴訟代理人 林瑞崗 訴訟代理人 范智偉 被告 王鶯桃 被告 林偉煌 被告 李朝卿 訴訟代理人 廖學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2年12月11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沈士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法院書記官張任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