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家全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全聲字第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美倫 相對人即債務人 江郁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所為之110年度家全字第25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以110年度家全字第25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業經本院核閱本案判決書及上開假扣押裁定書及本案案件檢索資料無訛。茲因聲請人聲請撤銷前開假扣押裁定,依上開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書記官陳如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