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73號原告 宋茜蒂 被告 林義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9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
勞動法庭法官許珮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
書記官陳又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