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181號
原告 阮氏絨 訴訟代理人 張宛華 律師被告 林展銘 上當事人間請求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 林晟賢 (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林晟賢(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盧玉潤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文倩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