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0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086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法定代理人 賴慧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康善間 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資識別相對人身分之證明文件(如護照、居留證、工作證等),證明文件之內容須有相對人現於我國境內之住所或居所。
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