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59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59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598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PaoloBertamini相對人即債務人 顔義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49,52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15989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48355元自民國111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延遲利息(依據民法修正第205條),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利率12.4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 顏義芳 於111年4月1日與聲請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於本借款額度及期間內,債務人在其於聲請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以日計息。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附證二),迄今尚積欠本金、利息及延滯利息、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計算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148,355元整。(二)依本契約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二點四九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延滯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至逾期270日為止。(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1,168元整。(2)延滯期間利息:自111年9月2日起,以本金新臺幣148,355元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利率百分之一十二點四九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三)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二、詎債務人自111年9月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聲請人依本契約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一條約定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嗣經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便,謹狀。證物名稱及件數:ㄧ、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影本乙份。二、交易紀錄一覽表影本乙份。釋明文件: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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