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重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丙○○
乙○○上列被告二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1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曾淑娟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靜怡中華民國9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