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723號聲請人 林美靜
李宇安
一、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