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160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16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易字第160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薛和平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0057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略以:被告薛和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犯意,於民國106年12月8日17時44分許,在高雄市○○區○○路○○○巷之鐵路地下化工程工地內,徒手竊取電纜線1捆(60mm平方X120m),得手後騎乘機車載運變賣得款新台幣2,000餘元,供己花用殆盡。嗣於同年月11日上午7時30分許,為工地承包商 王昆振 發現電纜線遭竊,調閱監視器,報警查獲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業於107年9月11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107年度簡字第2389號卷第13-14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美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書記官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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