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4號原告新漢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坤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85,7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
書記官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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