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415號原告 瞿渝華 法定代理人 瞿竹華 被告 劉敏英 訴訟代理人 韓世祺 律師
馬傲秋 律師被告三軍總醫院法定代理人 王智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書記官唐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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