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101號原告薪蕎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湘雅 被告 林誌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2,6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書記官唐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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