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85號原告 邱耀萱 訴訟代理人 林祐增 律師被告 林庭賢 即 林粸鋒 即 林瑞奇 訴訟代理人 王聖傑 律師
蔡復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9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書記官唐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