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4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4512號債權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傑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丙○○、乙○○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甲○○聲請對債務人傑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傑倫公司)等發支付命令,並提出傑倫公司之股票影本伍拾陸紙為依據,請求紅利專案之投資款項。經本院裁定債權人補正對債務人之請求給付依據,嗣債權人之民事補正狀僅敍請求依據為股票及購買股票經過乙情。然股份有限公司除依公司法第158條、第167條之1、第186條及第317條規定外,不得自將股份收回、收買或收為質物,公司法第167條第1項前段定存明文。依此除另有規定外,股東請求公司收買股票退還投資款項,於法不合,尚屬無據。且債權人亦未釋明與債務人丙○○、乙○○是否另有約定,故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智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