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51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518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之1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佰肆拾參萬參仟柒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七
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台幣壹拾柒萬貳仟貳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
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
書記官趙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