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24號
聲請人 廖育如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股票發行公司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書正本。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24號
聲請人 廖育如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股票發行公司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書正本。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