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0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40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4031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務人 王寶偵王慧君
武慧雯
一、債務人王寶偵即王慧君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伍仟參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王寶偵即王慧君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武慧雯向債權人給付之。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15,326元95年8月7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20%無無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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