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9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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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9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957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羅雅齡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黃重翔 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核戶籍設於嘉義市西區戶政事務所辦公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部分聲請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