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73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737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許明環 相對人即債務人 朱威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 高宗賢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姝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六、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九、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