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1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償還公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19號原告陸軍特種作戰指揮部代表人 郭俊德 (指揮官)訴訟代理人張鴻琳
張尊皓(法制官)上列原告因償還公費事件,於民國110年7月8日(本院收文日)具狀對被告 蕭憶萍 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惟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餘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1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邱美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7月12日
書記官黃怡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