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71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溫梅蘭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溫梅蘭之戶籍地設於臺北市文山區,此有債權人提出債務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憑,堪認債務人之住所地非在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是本件聲請依首揭規定,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幸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