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3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3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簡字第335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俊宏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漏未記載附表欄所載之附件(即告訴人之郵局帳戶),應更正、補充如本裁定附件所示之內容。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漏未記載附表欄所載之附件(即告訴人之郵局帳戶),係屬誤載,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揭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朱家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鈴芬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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