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330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訴字第330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3301號原告宜蘭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董事長)訴訟代理人丁○○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蔡練生 (局長)訴訟代理人丙○○
參加人日商‧三幸製菓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 王建智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日商‧三幸製菓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於民國(下同)91年2月21日以「雪の宿及圖形」商標作為其註冊第301985號「雪の宿」商標之聯合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0類之「米菓」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核准列為審定第00000000號商標。嗣原告以該審定商標有違當時商標法第37條第12及13款之規定,對之提出異議。被告審查期間,適逢商標法於92年11月28日修正公布施行,被告乃依現行商標法第86條第2項及第89條第1項規定,將系爭商標視為獨立之商標逕予註冊。又依現行商標法第90條規定:本法修正施行前,已提出異議,尚未異議審定之案件,以本法修正施行前及本法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均為違法事由為限,始撤銷其註冊;其程序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是原告復主張系爭商標亦有違現行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3款規定。案經被告審查,以94年6月8日中台異字第912096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於95年6月27日開庭行準備程序,經命原告、被告、參加人陳述意見後,認有使該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4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蕭惠芳法官李得灶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5年8月8日
書記官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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