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剩餘財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29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一、上列原告因代位請求剩餘財產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曾繁章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曾繁章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46,763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39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0,895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育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
書記官陳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