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繼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繼字第237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核定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 周國興 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柒仟玖佰貳拾參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周國興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前以100年度財管字第59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周國興之遺產管理人,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惟本案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爰依民法第1132條第2項及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本院酌定,其請求基準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經查被繼承人遺產自前次聲請參與分配(經本院103年度繼字第72號裁定)後,因辦理更正登記,增加新北市○○區○○段000地號持分土第1筆,該不動產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行政執行拍定,其拍定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1,100元,管理報酬依上開要點規定,按遺產總值百分之一計算為6,011元;另聲請人於代管遺產期間共墊付費用1,912元(含本件聲請費用1,000元),故聲請人管理遺產期間迄今之管理費用(管理報酬暨墊付費用)共計7,923元,因參與分配之需,爰聲請酌定該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本院100年度財管字第59號、103年度繼字第72號裁定、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函、土地登記謄本、代管被繼承人周國興遺產管理費用計算表及相關費用單據等件為證,復經本院調取100年度財管字第59號、103年度繼字第72號號、101年度家催字第434號卷宗核閱無誤。本院審酌聲請人所述管理被繼承人周國興遺產事務之過程及其所提出之相關處理資料,並參照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1項第4款規定,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為遺產現值之1﹪應屬適當。而被繼承人之遺產現值,依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函所示,被繼承人之遺產(即上開行政強制執行之土地拍定金額)為601,100元,核定報酬為6,011元,以及墊付費用1,912元(內含地價稅、本件聲請費用等),合計7,923元,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