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勞訴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訴字第144號原告 蔡旻芳 訴訟代理人 何立斌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陸育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因承審法官臨時職務異動,故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勞工法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書記官黃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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