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勞執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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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勞執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執字第6號聲請人 古忠員 相對人晶禾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其龍 上列當事人因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新竹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三日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陸萬肆仟叁佰叁拾玖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積欠聲請人薪資新臺幣(下同)64,339元,兩造於104年10月13日經新竹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相對人應於104年12月30日前發放聲請人薪資64,339元。詎相對人未依約定履行協議內容,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請求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新竹縣政府104年10月30日府勞資字第1040174551號函暨新竹縣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在卷可憑,且相對人確尚未依調解成立內容於104年12月30日前發放聲請人薪資64,339元,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自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兩造間勞資爭議既經調解成立,相對人又未依調解成立內容履行其給付義務,則聲請人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非無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勞工法庭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書記官游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