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4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4112號聲請人 吳宗樺 相對人 楊秀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秀貞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請勿寄現金,如已繳費請補正收據以資證明。
二、相對人楊秀貞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提供可聯絡聲請人之電話,以利訴訟進行。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