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4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4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4111號聲請人 吳宗樺 相對人 黃美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美慧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黃美慧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整。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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