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朴簡字第10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戴國星 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判
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
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該條項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亦著有規定。次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
分割,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非以遺產中個個財
產之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遺產公同共有關係
全部之廢止,非個個財產公同共有關係之消滅。準此,倘經
全體繼承人協議就被繼承人之全部遺產整個分割後,該分割
遺產之協議係存在於被繼承人之遺產整體,繼承人之債權人
應不得以全部遺產中某個別之遺產分配有害債權,就該個別
遺產之分配訴請法院撤銷。
二、本件原告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起訴狀當事人欄記載
對被告戴國星、 戴嘉民 提起訴訟,訴之聲明則請求被告戴國
星、被繼承人戴 黃榮華 就被繼承人 戴糊 所遺坐落嘉義縣○○
鄉○○○段○○○○○○號土地(原告誤載為691地號土地)所為
之遺產分割協議及被繼承人 戴黃榮華 就前開土地所為之分割
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應予撤銷;被告戴嘉民應將被繼承人所
遺上揭不動產返還被告戴國星等繼承人公同共有。本院於民
國109年5月19日發函命原告於文到10日內補正被繼承人戴糊
、戴黃榮華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
籍謄本,如有再轉繼承,併提出再轉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及
上開土地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等資料;本院另依
職權調閱本件分割繼承登記資料及被繼承人戴糊之遺產清冊
、遺產稅核定通知書等資料,並於109年6月1日發函通知原
告於10日內到院閱卷並補正109年5月19日函文通知補正事項
,及提出當事人欄位及聲明欄位均記載完整被告姓名(含正
確遺產內容)之起訴狀,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逾期未提
出,則駁回其訴。上開函文業於109年6月3日送達原告,亦
有上開函文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固於109年6月9日陳
報民事追加被告狀,追加戴糊之繼承人 戴太郎 、 戴有福 、莊
戴玉翠、 戴玉麗 、 戴鳳梅 等人為本件被告,並更正訴之聲明
,惟原告迄今仍未到院閱卷補正本件被繼承人戴糊之正確完
整遺產內容,而未以全部遺產訴請法院撤銷,亦有本院簡易
庭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存卷足憑,依前揭
說明,其提起本件訴訟,在法律上顯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2項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2項、第78條,判決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書記官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