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偵聲字第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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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偵聲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羈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偵聲字第88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智學律師
張雯峰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劉志卿 律師
許哲嘉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之羈押均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乙○○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前經聲請人於民國99年6月23日聲請本院裁定准予羈押在案。茲因被告2人已無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撤銷羈押等語。
二、按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者,法院應撤銷羈押,檢察官得於聲請時先行釋放被告,刑事訴訟第107條第4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2人所涉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於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之際,尚未繫屬本院,且被告2人亦於99年7月21日經檢察官命具保出所(釋放)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被告2人之訊問筆錄各1份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所為撤銷羈押之聲請,已合於上開規定,應予准許。至聲請人另聲請本院命被告2人具保乙節,於法尚有未合,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4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周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惠鳳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